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8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晚22时40分,泌阳县官庄镇**村委**二组的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本田白色CRV车,行驶至官泰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北时,被官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结果,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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