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革大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云D1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鲁布革大道罗平三中门口路段,被罗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对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李*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带李*到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李*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