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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H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89.8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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