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娄某某等人在金马山饭店吃饭,期间,李某某喝了三瓶雪花牌啤酒。当日13时3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行驶至邹某市**街道**村东头时,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7月19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12日,李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至**街道**村东头时被交警查扣,遂将其带至邹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邹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9年7月12日,李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凭条,证实:2019年7月12日13:56,李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7月12日14时25分,在邹某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李某某的血样。
6.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李某某无犯罪前科。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7月12日中午,其与李某某在金马山饭店吃饭,期间,李某某喝了3瓶啤酒。
(四)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_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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