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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0组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于2019年6月l4日20时23分许,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后将其送新塘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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