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汉族,出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无业。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路与胜利大街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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