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5198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办**村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6月21日08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蓝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潼路*** 执法检查站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 ,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2023毒鉴字107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 8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李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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