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贵J5****号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从雷山县小固鲁村方向往雷山县城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道**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证人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1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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