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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村。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吉C9****号的机动车行至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1年1月12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李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系被查获,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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