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2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加气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07mg/100ml。遂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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