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号某某二区**幢某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宾馆”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鲁志龙驾驶的甘MT****号出租车碰撞,致使MT****号出租车将前方赵国悟驾驶的甘MA****号车辆碰撞,无人员受伤,致三辆车局部受损。
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鲁志龙、赵国悟无责任。
2019年12月0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 3mg/100m1。
案发后,甘MA****车维修费用782元,甘MT****车维修费用264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分别赔偿范喜锋、赵国悟车辆维修费用等6800元、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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