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现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 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三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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