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中专文化,洋县***公司职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小区**栋**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陕F****号小型汽车由405厂出发,沿405专线进入108国道,沿108国道途经洋县朱鹮大道进入北环路,行驶至北环路地税局门前路段,被交警大队巡查中队民警查获,巡查民警对李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办案民警遂委托洋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李某体内经脉血样进行了提取。
2019年4月7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32mg/100ml。
李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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