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邙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1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蓝色骐达牌小轿车沿国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花路与瀍涧大道交叉口后,继续沿瀍涧大道行驶至陵园路,后从陵园路行驶至春都路,再从春都路行驶至国花路与春都路交叉口时,被老城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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