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李强。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7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8小型轿车行驶至**镇**西路与**三路丁字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去**区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231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李某血醇浓度为101.41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宣读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醇浓度达到101.41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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