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51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2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吉****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巴公路22公里处元宝村路口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3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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