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妨害作证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平襄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20年10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前半年,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指使马某某(另案处理)对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