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平襄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20年10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前半年,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指使马某某(另案处理)对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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