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携带至李祺家中,将毒品供多人吸食。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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