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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因**村小梨园土地利益分配问题为达到按照有利于自己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目的,自2016年起多次进京、市、县政府非法上访,制造社会影响。

经查:1、2016年5月9日李某某等人到邢台县政府聚集上访,进到县政府院内,将政府东楼门口堵住,经工作人员劝说无效,堵门持续半个多小时,要求县领导见面解决土地问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邢台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极坏;2、2016年11月29曰上午,李某某等人为制造影响,先后到邢台市市委门口附近、邢台市市政府对面采取打白色条幅的手段进行非访,引发群众围观,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3、2016年12月15日李某某等四人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工作人员当场查获;4、2017年11月27日李某、曹某某二人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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