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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运河区****村,个体。2016年12月14日,因犯窝藏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日10时许,李某、吕某某等人带领20余名男子在沧州市恒大悦府建筑工地将苏某某、李某某砍伤,将武某某轿车砸毁。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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