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已李某丙、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在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路与**路北400米路东****工地宿舍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已伙同李某丙、李某甲将王某某殴打,致王某某左侧4、5、6、7、8肋骨骨折、右侧第5、6、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已、李某甲、李某丙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二十一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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