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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戊包庇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戊,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庄**村**号。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戊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抢劫后逃跑过程中在**庄东侧北段水渠边碰到其姑母李丙,李某丙劝其自首未果,在与李某乙(李某甲之姑母)、李某丁(李某甲之姐)、李某戊(李某甲之妹)共谋后,李某丙将4000元钱提供给李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包庇罪。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_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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