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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4月29日退回谷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谷城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某(男,谷城县**镇**社区*组居民)与唐某甲因房屋边界发生纠纷。同年11 月11 日20 时许,唐某甲的哥哥唐某乙(谷城县**镇**社区*组居民)酒后到李某某家找李某某理论时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见后从家中出来与唐某甲发生厮打,后李某甲用拳头将唐某甲的右眼部打伤。2018年12月25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伤)字[2018]19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唐某甲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唐某甲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 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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