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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2001********,汉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117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8时许,在瓜州县******刘某甲家的枸杞晒场上,刘某甲李某乙因采摘枸杞的问题发生纠纷,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使用塑料筐朝着李某乙头部殴打,致使李某乙头部受伤。李某乙的儿子李某甲其父亲被殴打,赶到现场后与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先后撕打在一起,撕打的过程中致使刘某甲左侧第7、8肋骨不全性骨折,刘某丙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腰椎骨折(L5前上缘撕脱性)经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刘某甲、刘某丙住院病历,谅解书、银行转帐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丙、刘某乙、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对矛盾激发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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