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区*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渭分局决定,于2022年8月31日被渭南市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区*单元*楼*户家中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右小指受伤。经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系初犯,成立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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