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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现住株洲市芦淞区**路**小区**单元**楼,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22时许,李某某驾驶其面包车在芦淞区**路天元大桥下倒车时,差点撞到驾驶电动车路过的罗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6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2020年7月17日,李某某对罗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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