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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敲诈勒索罪)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3********,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路**巷**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多次通过向江某打电话、发信息,前往金乡县金泰花园小区江某的家中滋事等行为向江某索要钱财十万元钱,后李某某仍对江某索要财物。2019年1月8日,江某对李某某曾经所做的不当行为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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