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7********,苗族,****,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W****小型轿车从凯里三棵树往雷山县城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黎炉线233公里800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6.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相关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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