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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万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先后于2020年5月9日、9月21日经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分宜县供电局10KV洞村线、10KV 早木线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指挥挖机师傅万某某(不起诉)在**镇**村**村小组附近的田梗上挖洞埋电线杆时,发现附近有军用光缆标识,被不起诉人怕挖断军用国防光缆,便在离军用光缆标识不到3米的位置,指挥万某某用挖机挖洞埋电线杆,结果还是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某部的军用国防光缆在2020年5月9日17时05分被损坏,造成军用国防光缆信号中断长达六小时左右。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和万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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