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李某某,女, 汉族, 1983年**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3********,四川省兴文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兴文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何某某,女, 汉族,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3********,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 现住兴文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从2016年以来使用位于兴文县**镇**城**楼的门市作为场所,以15台赌博游戏机器为赌博工具、以人民币兑换游戏币“上分”为赌博方式接纳不特定人员在其门市内进行赌博。期间,聘请何某某以每月1500元工资为其管理游戏机以及打扫卫生。截止至2018年6月被查为止,李某某共获利一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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