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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余某甲等人故意伤害)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67********,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家住盐边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余某乙父子与李某某因车辆停放问题,三人在盐边县******号旁巷道口处发生口角纠纷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余某甲、余某乙父子持水泥块、石头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持水泥块、石头将余某乙面部打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部存留累计长10.2cm愈合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某乙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双方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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