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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冯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号,现住在河南省唐河县**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乡**村**庄**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大厦。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

期间,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起诉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案件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期间于2020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2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南阳市卧龙区**路**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蔬菜店经营人冯某某销售韭菜,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调查,后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示≤0.2实测值1.5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二部 方法二),后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将案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侦查,冯某某于2014年在南阳**农贸市场卖菜至今,并供述在**中商批发市场李某某处购买韭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经过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从李某某处进购进并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超标,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二嫌疑人主观上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的故意不能认定,客观上二人所销售的菜是从中商菜市场购买的。中商菜市场作为南阳市蔬菜批发的专业市场,有其内部的管理规定及抽验制度,每天对检验结果进行公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冯某某认为能在该市场销售的蔬菜,应检验合格的蔬菜。客观上不能过份的要求其销售蔬菜有明确的含量成份认识。从危害后果来看,二人销售的蔬菜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冯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决定对李某某、冯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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