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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刘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张家军)(公开版)_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3月初,李某甲经营的浮山县**乡**铁矿与相邻的**铁矿争夺井下资源,李某甲指使工头赫某某将柳树井铁矿的巷道炸塌,致使双方铁矿停工。后李某甲授意赫某某通过与对方铁矿工人打架的方式争夺采矿权,赫某某以跟对方工人是老乡为由拒绝了。随后,李某甲找来陈某甲帮他处理此事,指使陈某甲到浮山县**乡**铁矿殴打、驱赶工人。2002年3月8日晚7时许,陈某甲带领陈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六、七人手持洋镐把窜至浮山县**乡**铁矿宿舍,将工头陈某丙左胳膊、右腿打骨折,将**铁矿的老板梁某某、工人刘某某、张某乙等十来名工人打跑,将**铁矿工人宿舍内的物品全部砸坏并放火烧掉,后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陈某丙等人被打住院。经鉴定,陈某丙之损伤为轻微伤。

2002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李某乙指使陈某甲到浮山县**乡**铁矿谈判,后陈某甲带领陈某乙、刘某某、张某甲等几十人,手持猎枪、砍刀、棍棒等工具窜至**铁矿将工头许某某、涂某某等七、八名工人围堵到宿舍内,后许某某、涂某某等人手持自制砍刀冲出陈某乙等人的包围,在**铁矿到李某甲经营的**铁矿半路上碰见手持猎枪的陈某甲,陈某甲用猎枪顶住许某某的头,扣动扳机后枪支未发射,许某某、涂某某等人用砍刀将陈某甲砍成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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