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60********,高中文化程度,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原为平凉市**工程**公司派遣至长庆油田第**采油厂**作业区**井场看井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长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李某某与长庆油田第**采油厂**作业区**转井区**井场(位于环县**乡**掌村)看井工徐某某商议盗窃其看护井场储油罐内原油事宜后,便组织刘某某、安某某实施盗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与李某某商议好盗窃事宜后,便将此事告知该井场另一看井工罗某某,并与罗某某商议通过瞒报原油方量方式将获得的原油出售给李某某,罗某某表示同意。
1.2020年2月29日凌晨,李某某指示刘某某驾驶其装有暗罐的依维柯面包车带安某某到**井场后,自己在井场外放哨。刘某某、安某某驾车进入井场后,看井工罗某某打开罐口,将罐内原油导入暗罐内,原油装满后,安某某按李某某安排,将2000元给付看井工罗某某,随后刘某某驾车离开井场返回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将罐内原油销往一陌生人开设的流动收油点,得款2950元。原油出售后,李某某分给刘某某300元,安某某200元,自己所得赃款450元。徐某某收到原油款后,与罗某某平分。
2.2020年3月7日凌晨,李某某等人采取同样方式,从**井场储油罐再次窃取原油。当晚,安某某离开井场时,给付看井工徐某某1600元。后李某某将罐内原油销往同一陌生人开设的流动收油点,得款2700元。原油出售后,李某某分给刘某某300元,安某某200元,自己所得赃款600元。徐某某收到原油款后,与罗某某平分。
3.上次拉运原油结束后,因盗运原油的依维柯暗罐车出现故障,李某某便与徐某某商议改用轻卡暗罐车盗运原油。2020年3月14日凌晨,李某某等人采取同样方式,从**井场储油罐继续窃取原油。当晚,安某某离开井场时,发现暗罐渗漏,未按约定支付徐某某3000元,而是给付徐某某2000元。后因暗罐继续渗漏,此次所盗原油未能成功出售。随后,李某某分给刘某某300元,安某某200元。徐某某收到原油款后,与罗某某平分。
4.2020年3月24日凌晨,李某某等人采取同样方式,又驾驶轻卡暗罐车从**井场储油罐窃取原油。当晚,安某某离开井场时,给付看井工徐某某2400元。李某某将罐内原油继续销往同一陌生人开设的流动收油点,得款4200元。原油出售后,李某某分给刘某某300元,安某某200元,自己所得赃款1300元。徐某某收到原油款后,与罗某某平分。
5.2020年4月3日凌晨,李某某等人采取同样方式,继续驾驶轻卡暗罐车从**井场储油罐窃取原油。当晚盗窃原油成功后,李某某给看井工徐某某微信转账2400元。刘某某在驾驶暗罐车返回途中被长庆油田第**采油厂**工作人员拦截后,安某某逃离,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先后被扭送公安机关,所盗原油被扣,后经长庆油田回收,当晚所盗原油4.36吨,价值6226元。
案发后,罗某某、安某某于2020年4月3日、4月10日相继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与罗某某的职务便利窃取原油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但因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 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