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7日)。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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