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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内驾驶一艘渔船到郁江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江段水域江面电鱼,当场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所得的水产品重12公斤。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李某某使用捕捞水产品的方法是禁用的电鱼方法。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李某某已按要求出资人民币9798元购买鱼苗、成鱼进行增殖放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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