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2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8日14时至18时许,李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叫到李某某的饭店正定县**二楼办公室内商量欠款问题。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叶某某因偿还欠款问题对高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让高某某签了一张饭费2800元的欠条,同时扣下了高某某一辆蓝色江淮货车,作为还款抵押。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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