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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民和县**小区**号楼**单元**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回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景**号楼**室,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回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民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冶某甲,女,撒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1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湾**号楼**单元**楼,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号,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园**号楼**室,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冶某甲何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民和县**医院于2016年与民和县医疗保障局签订《海东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6年1月至案发该院院长冶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医院员工李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冶某甲、何某某、张某某、陶某某通过虚开处方、冒名代签代写、空白资料签名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根据青海保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保会鉴字【2019】第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涉案金额为李某某17322.12元、张某某13891.75元、白某某13004.6元、冶某甲9845.65元、何某某6535.44元、张某某5887.12元、陶某某6535.44元,所得款项入账于民和县**医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冶某甲、何某某、张某某、陶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陶某某、何某某、冶某甲、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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