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凌晨00时许,被害人牛某某在我市城关区 “****”酒吧内先动手打人后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打伤,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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