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6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肃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其朋友张某某欠款,将自己于2019年9月(具体日期不详)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1869元价格购买的一条重量为78克的龙头款金包银假黄金项链,交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冒充黄金项链在肃州区**商城旁边的黄金加工回收店内出售。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项链非黄金项链,依然到肃州区**商城旁的一黄金加工回收店内以人民币15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店老板郑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出售龙头款金包银假黄金项链所得的15100元中的10000元用以折抵李某某欠自己的债务,将剩余51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李某某。
2、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到嘉峪关市**商城北边**首饰加工店门口,李某某将自己于2019年9月在肃州区**购物中心以人民币10400元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的一条圆珠款金包银假黄金项链交由张某某到该店内冒充黄金项链出售,后张某某在明知该项链非黄金项链的情况下,与该店老板郸某某以真黄金市场价值议价,后以人民币12972元的价格将该圆珠款金包银假黄金项链出售给该店老板郸某某,张某某将出售圆珠款金包银假黄金项链所得的人民币12972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犯罪所得12972元用于偿还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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