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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巷**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7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与妻子何某某在双清区**路周六福珠宝店附近,与邻居被害人李某乙相遇,因原双方有矛盾,遂发生口角,进而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面部,而后李某甲女婿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赶到现场和李某甲一起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致李某甲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所受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1日,李某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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