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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镇**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镇**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各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各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已起诉),驾车至德清县**镇**路**号**厂围墙处,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在厂外接应并望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跟随孙某某从该厂围墙破洞进入厂内,于该厂厂房二楼车间内秘密窃得被害人胡某某“中大圆通”牌电线43卷, 其中未拆封的规格为100米/卷的2.5平方毫米电线41卷,计价值人民币5330元;散装的规格为4平方毫米电线2卷,计114米,计价值人民币2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80元,逃离现场。事后,将未拆封的规格为100米/卷的2.5平方毫米电线22卷销赃并私分赃款,剩余电线私分并藏匿于各自租房。

案发后,上述剩余电线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该2名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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