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江阴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判决)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大德分公司的负责人,其经营的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大德分公司的印章保管在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总公司内。2017年3月,王某甲为方便承接工程,让朋友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帮忙伪造“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大德分公司”的印章。而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找到经营广告公司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伪造印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刻章广告联系到制作假章的上家,伪造“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大德分公司”1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劳务分包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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