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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简某某等人诈骗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街**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街**号,无业,联系电话1337991****。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他人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以网贷平台收取保证金、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5722元钱。诈骗成功后,被骗资金被以支付宝方式转账至冯某某62366835200********、简某某62266211********账户;冯某某持62366835200********银行卡在海南省儋州市建设银行**支行支取赃款3200元,简某某持62266211********银行卡在海南省儋州市**工商银行支取赃款1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认定的冯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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