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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2000********,汉族,案发时系某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住云南省保山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李某涛、李某青、黄某某、陈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KTV唱歌喝酒,期间,李某涛在KTV走廊内故意碰撞被害人夏某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李某涛、李某青、黄某某、陈某某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殴打,KTV内工作人员吴某在劝阻过程中也被殴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吴某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员亲属已代为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其在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后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矛盾纠纷已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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