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6********,汉族,大学文化,系柘城县**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路,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期间,谢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另案处理)、姬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提供场地)等人,三次在柘城县春水路苏宁电器西侧林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并设立“水箱”抽成,从中获利,三次参赌人数均在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乙、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谢某乙、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丙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作为国家退休工作人员,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继续由公安机关追缴被不起诉林某某非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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