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条**号,2010年12月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邢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乐亭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邢某某、李某某二人多次以书面形式编造乐亭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强奸、殴打、虐待在押人员的虚假事实,并向多个部门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乐亭县看守所工作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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