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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李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商丘**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街道**社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在睢阳区长江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路北贤合庄火锅店内,火锅店老板吕某在新浪微博发现微博公众号“商丘那点事”、“商丘人不知道的商丘事儿”、“商丘人商丘事儿”都在转发一条顾客吐槽贤合庄商丘店菜量小价格贵,味道无特色的微博,经查此微博系“商丘人不知道的商丘事儿”博主李某某转发并经过郭某某同意后在新浪微博发布,李某某伙同郭某某以谈推广合作和删帖的名义敲诈贤合庄老板吕某5000元钱,2020年4月15日,吕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5000元钱,后李某某给“商丘那点事”500元钱,分给“商丘人商丘事儿”200元钱作为删帖费用,李某某与“商丘人不知道的商丘事儿”博主郭某某将4300元钱私分,李某某分得2160元钱,郭某某分得2140元钱。据郭某某交代,2019年12月15日,李某找李某某帮忙删除关于“中堂地产”的微博,李某给李某某转了500元钱的删帖费,李某某分了240元钱,郭某某分了260元钱;2019年11月30日,网易王某某找李某某帮忙删除了关于“北海路蓝鲸水运动婴儿游泳馆”的微博,王某某给李某某转了500元钱,郭某某分了200元钱,李某某分了300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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