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毕业,快递员,住河南省**马某某镇下冲村西下庄496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陈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凌云路司家庄西街交叉口自己经营的快递店内,经商议,将一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门店外数日的电动快递三轮车盗走,二人将该电动三轮车的定位盒子拆除,并由陈某某驾驶该车送至东三街附近,交周某某使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787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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