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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8********,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惠州市**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 年11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5日;自2020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6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15日、同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的情况下,通过广东省惠州市**有限公司将卷烟邮寄给买家,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案发后,全部赃款人民币3.5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周某某等66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人民币3.5万元,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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